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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拍摄短视频广告、直播带货收入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罚[2023]17号
案件名称 许某某-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拍摄短视频广告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156350元未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商家与南京***、武汉***签约,但线下打入许某某个人账户2696126.17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3、品牌方直播间带货收入打入许某某个人账户33005.29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4、许某某个人占用南京***、武汉***款项4844717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线下结算业务款项直接打入你个人账户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纳税人名称 许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少缴的增值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处以税款0.5倍罚款,计293325.45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3-1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3-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